400-8090609
仲裁的特性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机构受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有:

1、对于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的人身关系纠纷不受理;

2、对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理;

3、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受理。

受案范围

法院在仲裁中的作用,包括协助和监督两种作用:

1、如果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则法院不受理据此协议产生的争议;

2、协助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3、协助执行仲裁裁决。

只有在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条件下,法院才可裁定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在仲裁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