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跑路会不会殃及担保人?来源:问债科技 曾经见过校园贷中接触到的担保人这一词,所以想在这写一篇关于担保人的文章。有一次,一位大学同班同学,神神秘秘来找Z同学,不说明任何情况,只是叫Z同学签字,Z同学很好奇是怎么一会事,Y同学也并没有明说,Z同学当然是没签。直到事后的某一天,有四名同学神秘请假,事后Z同学才知道,因为这四名同学做了Y同学的担保人,由于债务达到一定数目,学校怕会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所以强制他们请假。 也是这件事,Z同学在思考,如果Y同学无法偿还这笔债务,或者躲起来的话,那么其他四位同学要不要一起帮他承担这笔债务?在做了一番功课之后,我才知道,原来担保也是有分类:一、一般保证,二、连带担保。而Z同学可以断定的是,他们的担保责任肯定是第二种,理由是(红色字体着重号处)。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不等于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我国的诉讼时效一般分为两种: 普通时效2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殊诉讼时效1年:a、人身损害;b、出售不合格产品;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Z同学了解到了这些法律条文,却最终不知道那位Y同学和其他四位同学之后的故事,是留下了恩怨情仇还是相忘江湖,Z同学也无暇细想。只是希望各位看官在看完这篇文章之后,对于签名要稍加慎重,对于做担保人,更应该好好斟酌。小事难得糊涂,大事贵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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