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90609

债权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债务人):

电子邮箱:

乙方(债权人):

电子邮箱:

丙方(咨询方):

电子邮箱:

鉴于:

乙方合法取得了编号为【20181110—GZ13】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是该合同项下的借款的合法债权人。同时,为了保障前述借款的顺利履行,双方签订了编号为【DY—20181110—GZ13】《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取得了合法的抵押权。丙方作为居间方根据编号为【XY2018111013】的《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合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借款及担保等业务从事居间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以下统称“原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法、通知送达等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 原合同就争议解决方法约定如下:

《借款合同》第五条所述:“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车辆抵押合同》第十一条所述:“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第四条所述:“三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就上述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三方就借款达成的其他相关协议等)作如下变更和补充约定:

1、因上述合同/协议引起的或与上述合同/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均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关争议:

(1) 因上述合同/协议引起的或与上述合同/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均同意提交(   XX仲裁委)仲裁解决,采用书面审理(无需开庭),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

2、 本协议各方确认以原合同和本协议中预留的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传真号码户籍地址、联系地址,作为各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的材料的送达地址。各方确认并一致同意,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根据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送达。

3、 如一方需变更原合同和本协议中预留的联络方式,应当与合同/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提交仲裁委员会确认。

4、 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约定手机号码,即视为完成通知和送达。

5、 如采用邮寄快递送达的,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邮寄快递形式送至接收方的约定地址、户籍地址或登记地址中的任一地址,即视为送达。

6、 各方均同意有争议需要通过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的、强制执行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判决、强制执行)等的送达方式均使用以上送达约定。

7、 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的申请人均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支付其律师费、仲裁费用和其他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通知送达条款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约定,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本协议下列无正文)

甲方(签字、纸模):               乙方(签字、纸模):

丙方(签字、纸模):

签订日期: